单位:铜陵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报送时间: 2021年12月24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铜市监罚〔2021〕145号 |
铜陵晶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强脉冲光与激光系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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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晶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
91340764MA2NY3M21M |
张华 |
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强脉冲光与激光系统,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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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医疗器械强脉冲光与激光系统1台;2、处人民币¥500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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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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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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