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铜陵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报送时间:2022年1月17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铜 市监处罚〔2021〕154号 |
安徽智醇酒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安徽智醇酒业有限公司 |
91340705MA8N8X0E00 |
赵智慧 |
当事人擅自在店堂门头及内部,使用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3325594、284519、3073711号商标,并销售侵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未对所购进商品查证验收,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其行为涉嫌违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三、七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1.警告; 2.没收2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3.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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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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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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